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3年度,122號
TCDV,113,輔宣,12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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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謝○
相 對 人 張○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
  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謝○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綺為相對人張○雯之母。相對人
  於民國84年3月28日因智能障礙,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
  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為此
  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智能障礙,其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認選定謝○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張蕙
  雯之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㈠親屬系統表。
  ㈡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㈣澄清醫院平等院區之監護(輔助)鑑定報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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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