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99號
TCDV,113,訴,799,2025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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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莊卉㚬
被 告 李月芬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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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