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18號
TCDV,113,訴,281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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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18號
原 告 曾慶萍
被 告 莊詠豪

王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0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2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見本院卷
第11頁)。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
請求金額為「170萬元」,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卷
第98頁)在卷可稽,核原告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莊詠豪王昱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莊詠豪通緝中)自111年6月間起,招募
人加入詐欺集團組織,分別招募被告王昱勝通緝中)、訴
外人鄭翔駿、楊子以擔任車手頭及收水者,再由訴外人石濬
宸、謝翔安胡嘉恩姜妤亭參與上開犯罪組織,由訴外人
鄭翔駿、石濬宸、謝翔安胡嘉恩姜妤亭5人提供渠等申
設之銀行帳戶,並擔任收受贓款並轉帳或提領之車手,組成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具結構性之「假投資」詐欺集團犯罪
組織,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6月23日起,以通訊軟
體LINE暱稱「林慧覺」、「助教-Angel」、「Jane Street
策略交易員」,向原告佯稱可以操作簡街資本平台APP以投
資獲利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匯款180萬元至前揭銀行帳戶,再由被告莊詠豪
任控盤首腦與詐欺集團機房對口聯繫,由被告王昱勝擔任車
手頭,由訴外人鄭翔駿、石濬宸、謝翔安胡嘉恩姜妤亭
依被告莊詠豪王昱勝、訴外人楊子以指示,提取詐騙款項
後分別交付給被告王昱勝、訴外人鄭翔駿、楊子以,再將款
項交付予被告莊詠豪,以此方式隱匿詐欺之不法所得之來源
及去向,原告因而受有損失180萬元,嗣因系爭詐欺集團其
餘成員已給付原告近10萬元,原告本件僅請求其中170萬元
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0萬元。
二、被告莊詠豪王昱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通緝書、併案通緝書(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0頁)
為憑,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17
69號起訴書、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
決(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85頁)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被告2人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
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
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連帶債
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莊詠豪王昱勝分別為系爭詐欺集團首腦、車
手頭,因共同向原告詐騙,致原告受有180萬元之損害(
嗣因系爭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已給付原告近10萬元,原告本
件僅請求其中170萬元),被告之侵權行為自與原告所受
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莊詠豪王昱勝連帶給付170萬元,自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莊詠豪王昱勝連帶給付原告17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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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