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26號
TCDV,113,訴,2726,2025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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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郁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魏銘宏
魏楀芯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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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