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27號
TCDV,113,訴,242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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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高新富

被 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斯閔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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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