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74號
TCDV,113,補,257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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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陳修蓉
蔡欣杰
蔡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賢周孟蓁劉氏珠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童綜合醫院施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67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23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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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施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