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43號
TCDV,113,補,144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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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王淳鋒

被 告 貓有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瑀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張瑀瑄為被告貓有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
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
條第2項準用第7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貓有魚有限公司(下稱貓有魚公司)於民國113
年12月2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
准予登記,有貓有魚公司113年12月20日股東同意書(下稱
系爭同意書)及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31日府授經登字第113
07848690號函附卷可查,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
序,並由清算人為貓有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貓有魚公司
股東僅有被告張瑀瑄,並決議選任其為清算人,有系爭同意
書在卷可憑,是貓有魚公司應以張瑀瑄為清算人,並應由張
瑀瑄為貓有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然兩
造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職權裁定命
張瑀瑄為貓有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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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貓有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