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95號
TCDV,113,家聲,9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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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薛凱仁諮商心理師
關 係 人 曾○○
繆○○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法院裁定擔任112年家親聲字第381
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事件之未成年子曾○○
曾○○曾○○ 之程序監理人,業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
完畢,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酬金及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
37,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 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
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
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
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請求酌給報酬,經本院審酌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
8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相關資料,參
酌聲請人已與關係人甲○○、乙○○及二名未成年子女進行會談
、訪視,並提出程序監理人報告(家親聲卷第59至63頁)供
本院參考,是聲請人請求報酬核屬有據。
四、經本院通知關係人2人表示意見後,關係人甲○○以書面表示
略以:本件歷經9個月時間,過程程序監理人僅與本人見過
兩次面,一次是與我會面,一次是與孩子會面,會面時間大
約各三十分鐘,程序監理人僅以一小時的相處時間全盤判斷
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會面,其所撰寫的意見書合理性令人存疑
,且聲請人執行職務上未善盡良好公正性,依其意見陳述書
可知其係與對造即關係人乙○○及在關係人乙○○參與中與未成
年子女會談,程序監理人之具體建議與關係人乙○○訴求完全
一致,可知其態度偏頗。且其於意見陳述書稱案父事後婉拒
調解云云,然實則程序監理人從未邀請本人調解,何來被婉
拒?且疏忽未成年子女所為「有看過案父打過案母」之陳述
,實係子女為取悅對造而為之不實陳述,程序監理人未覺察
子女討好主要照顧者之無奈,程序監理人失職對子女權益傷
害嚴重。且其意見陳述書未包含對子女之重要親屬如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母等其他親友之相處與互動,忽略此重要的
評估要件,已屬專業欠佳。建議酌給聲請人關於程序監理人
報酬3500元,且不再聘請薛凱仁為程序監理人等語(家聲卷
第14至16頁);關係人乙○○則未表示意見。
五、本院參酌關係人甲○○雖有前開意見,惟其並未舉證證明聲請
人主張之會談時間不實,且程序監理人與兩造均無怨隙,係
本於公正客觀之心理諮商專業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並撰寫意
見陳述書,尚難僅因意見陳述書之結論不合關係人甲○○之意
,遽即認程序監理人失職,本件依程序監理人提出之訪談
間表及費用明細表,程序監理人就本案多次進行會談,其中
有與兩造、未成年子女三人、家防中心社工、學校老師等人
會談,並撰寫意見陳述書,並考量本件未成年子女為三人,
暨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之內容、事件繁簡程度、執行相關業
務收費標準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酌定
為3萬7000元要屬合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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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