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472號
TCDV,113,司票,11472,202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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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72號
抗 告 人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金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查抗告人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
須再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
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
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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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