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221號
TCDV,113,司票,11221,2025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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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21號
抗 告 人 謝馨毅
桃園市○○區○○里○○路○○段0 0巷00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
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繳
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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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