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21號
抗 告 人 謝馨毅
居桃園市○○區○○里○○路○○段0 0巷00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
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繳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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