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127號抗 告 人 林庚賢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家銓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繳納新臺幣1,000元,應再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