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127號
TCDV,113,司票,11127,2025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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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27號
抗 告 人 林庚賢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家銓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抗告人繳納新臺幣1,000元,應再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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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