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50號
TCDV,113,司拍,550,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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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8年8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8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
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卓寶珍,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卓寶珍於108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7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8年8月16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113年9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6,078,04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
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下南坑 674-10 101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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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