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045號
TCDV,113,司促,38045,202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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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45號
債 權 人 皇城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素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愛華、鞠成恕宋立中鞠華章、宋愛
娜、宋愛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
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宋愛華、鞠成恕宋立中鞠華章宋愛娜
宋愛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該裁定已送達於聲請人,惟宋愛華部分未補正其戶籍
謄本,且送達臺中市西屯區地址之信件亦無人收受,難認為
其住居所,其餘債務人均非設籍本院,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從而,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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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