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705號
TCDV,113,司促,36705,202501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5號
債 權 人 林小娟即康禎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姵蓁即鄭姵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債權人為獨資且即為林小娟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