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088號
TCDV,113,司促,36088,202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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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88號
債 權 人 黄川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黄」川瑋或「黃」川瑋,並提出
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㈡
確認債務人陳永清身分證字號「CZ0000000000」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陳報債務人陳永清之實際住居
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永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則利息為何?」,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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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