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748號
TCDV,113,司促,34748,202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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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8號
債 權 人 黃裕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東昇陳妍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東昇陳妍如發給支付命令,惟
狀內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
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各為何?。㈡補正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依狀附租賃契約書甲方並非債權人)。㈢陳報本件承租機車之
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㈤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
  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
  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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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