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227號
TCDV,113,司促,33227,2025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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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
異 議 人 李威成







上異議人李威成因債權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
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
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
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13年12月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
應自113年12月14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件異議之提出
,則為114年1月14日,已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
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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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