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游天維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洪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
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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