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83號
TCDV,112,訴,1383,2025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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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王明珠

王順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
被 告 王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編號B(面積73.28平方公尺)」,應更正為「編號B(面積79.2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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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