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68號上 訴 人 宋明彥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上訴人 張欽德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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