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2年度,24號
TCDV,112,消,24,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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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24號
原 告 柯心儀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茗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許晋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錦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朱志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許祐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吳品誼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蕭泰昇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立偉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美麗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祿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瑞興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謝靜怡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周愉晴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連怡鈞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賴昭宏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曾鈺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謝春郎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
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各編號『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部分,補充判決為「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應准許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消字第24號判決 漏未就「被告願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部分予以判決,爰 依法為本件補充判決,並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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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