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63號
TCDV,111,訴,2963,2025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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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3號
原 告 謝寶稜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 告 孫長德

訴訟代理人 孫美娟
被 告 陳逸峻
陳雅惠
陳雅婷
陳雅芬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琍
被 告 紀郭素昭
紀嘉華
紀佩宜
紀甄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楊林春
楊添信
楊思語(原名:楊碧蘭

楊雅惠
楊雅合
楊雅淑

林楊秀花
楊秀春
張玉鳳

楊宗嘉
楊宥潾(原名:楊寬霖


楊心柔(原名:楊心騏)

楊圡城

楊嘉鴻
楊嘉璘

楊純惠

楊曉樺
楊小瑩
孫鳳蘭
孫美娜
孫美娟
陳增男
陳永鏡
陳耿權

紀慧聰
紀秋火
楊張實
楊德明
楊德騰
碧珠
楊栢珍
翁玉霞
楊丁
楊丁
楊美雪
楊麗雲

富宸

楊育驊
楊明諭
楊淑玲
淑雅
江秋英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之儀
被 告 楊子弘
楊蕙華
楊享
楊朝富
楊雀琴
林庭萱

楊哲銘
楊昀滕

楊沁璇
黃鳳珠
紀虹如
紀虹君
劉武宏
劉武良
淑珠
廖桂清
廖樟
秀珍
王秀麗

王采娟

王聿
王秀菊
廖錦桃
廖春珠
廖秀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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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