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63號
TCDV,103,訴,2463,2025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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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被 告 吳舒凱(即吳奇振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陳文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
定,裁定命本件訴訟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訴訟(下稱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
原告與被告吳舒凱已於另案二審程序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事件
中,於113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原告遂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有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
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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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