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0號
TCDM,114,附民,50,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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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沈曉青
被 告 周少
盧柏委
羅子翔


QUAH LIANG WENG (柯良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2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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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