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9號
TCDM,114,附民,109,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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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黃耀霆
被 告 邱榆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對於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
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另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
訟法上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如
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為繁難,僅得移送同級法院之民事庭審判
,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
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
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
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
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
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是故,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所謂之「該法院之民事庭」,應指與管轄刑事訴訟案件之
刑事庭同屬之法院民事庭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
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
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金簡字第229號判處罪刑,有該案判決、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原告雖為該案之被害人,然該案刑事訴訟
程序之審判法院並非本院,且本院並未受理被告之任何刑事
訴訟,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考,原告誤向本院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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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