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號
TCDM,114,聲保,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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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展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展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展宏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
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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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