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文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文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
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16號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
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得抗告(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