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3號
TCDM,114,聲,24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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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侑宇


具 保 人 張麗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張侑宇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
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依受刑人之戶
籍地傳喚到案執行,由本人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並依具保人戶籍所在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
,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
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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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