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6號
TCDM,114,單禁沒,16,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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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7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壹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
裝袋1只,驗餘淨重0.119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8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
重0.1198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
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81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自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
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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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