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86號
原 告 劉緹誼
被 告 劉偉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83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吿被訴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8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附帶起訴之
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若諭知無罪
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