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986號
TCDM,113,附民,2986,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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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86號
原 告 劉緹誼

被 告 劉偉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83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吿被訴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8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附帶起訴之
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若諭知無罪
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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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