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009號
TCDM,113,附民,2009,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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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09號
原 告 謝美姿
被 告 林續恩
洪俊銘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續恩洪俊銘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謝
美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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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