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403號
TCDM,113,金簡,403,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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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彤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記載「宣告緩刑
3年」均應更正為「宣告緩刑4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均誤載被告之緩刑
期間為3年,此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
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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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