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1835號
TCDM,113,重訴,1835,2025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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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KUBO ATSUYA(中文名:久保敦也,日本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重訴字第183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UBO ATSUYA之父於民國114年1月8日過
世,被告有必要返回日本處理及參加喪禮,被告願提供擔保
金新臺幣15萬元,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
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限
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出海滯留
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審
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
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
項。至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
代而解除,亦俱屬事實審酌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諭知自113年4月24日起至113
年12月2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於113年12月16日因起
訴繫屬本院後,經本院裁定自113年12月24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8月在案。
 ㈡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191條之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同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為外籍人士,其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均在國外,倘其出境後
即有滯留日本國不回,而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況被告與同案被告SAKAMOTO TOS
HI、YAMAZOE SHOHEI均否認犯行,自有於日後審理程序聲請
交互詰問之可能。考量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之訴訟進度
兼衡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
並斟酌全案情節後,認本案目前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
必要性,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尚難准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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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