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醫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UR INDAHSARI(中文譯名:沙麗;印尼國籍)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4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UR INDAHSARI(沙麗)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拾叁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
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延長羈押
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
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NUR INDAHSARI(中文譯名:沙麗)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34163號),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
告所涉犯醫師法第28條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罪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藥事法第8
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重大;且被告係印尼國籍之逃逸移
工暨考量其具外國身分與我國地緣關係薄弱,足認被告有逃
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執
行羈押,並於113年11月13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
三、茲本院以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月12日屆滿,
並於114年1月3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5 項規定
,應自114年1月1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