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262號
TCDM,113,訴,1262,2025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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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葦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李焌瑋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劉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刑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主文欄所為之十個宣告刑及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應執行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均應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就被告劉葦疄、李焌瑋所為之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 ,除有期徒刑外,均有諭知併科罰金,且已於判決理由內敘 明「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然於【附表二】主 文欄所為之10個宣告刑及主文第1項、第2項所定之應執行刑 ,均漏未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堪認原判決有於全 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之誤寫錯誤,爰依上述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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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