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110號
TCDM,113,訴,111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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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峻瑋


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被 告 蔡學


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律師
王捷拓律師
被 告 黃宗瑋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5
43號、113年度偵字第8171號、第1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詹峻瑋蔡學豐及黃宗瑋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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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