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928號
TCDM,113,聲,3928,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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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
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
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
編號1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
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
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
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詐欺、妨害
秩序等罪,罪質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
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
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2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年3月之情形,兼衡以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
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7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9日至111年1月12日止 110年9月5日 110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5號(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1年度訴字第26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9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7日 112年4月27日 113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1年度訴字第26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95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7日 112年5月26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8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2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68號 標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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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