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864號
TCDM,113,聲,3864,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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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憲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憲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
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
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
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
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
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高憲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
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
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
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中院平
刑捷113聲3864字第3864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
第41至43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 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4月13日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6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51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5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6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51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507號 (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187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187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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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