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蘇敏慧
被 告 伍元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3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