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931號
TCDM,113,簡,1931,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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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2952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827號),本院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丙○○
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另
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5日、6日、9日、10日,駕駛懸掛偽造
車牌之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國道3號等地,應係基於單
一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竟在網路平台向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
  1萬6000元之代價購入本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WX-0168號」
車牌2面,再將該等偽造車牌懸掛於其所有之車輛上,並接
續於113年3月5日、6日、9日、10日,行駛於國道1號、國道
3號等地,造成使用該真正車牌號碼之告訴人乙○○遭遠通電
收ETC系統扣款732元,因告訴人未能於本院調解程序到庭,
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
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打工,已婚,需撫養1名9
歲、罹有小兒麻痺、無法走路的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本
案係因其之前做生意失敗、欠債,車牌被人拔走,需要車牌
才能開車上路之犯罪動機(見本院易字卷附審理程序筆錄)
,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113年度院保字第1823號),為被告所 有、供本案詐欺得利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本案詐得免付eTag通行費用之 不法利益共新臺幣732元,自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 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9527號  被   告 丙○○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12月間某日,明知AWX-0168號車牌2面係偽 造車牌,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在 網路平台向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購買該 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該車牌之實際使用人為乙○○) 2面,再於購得上開車牌號碼後,將該偽造之車牌2面,於同 月某日起,懸掛於其所有之車輛上(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 ),並於113年3月5日、6日、9日、10日,駕駛懸掛上開偽 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三號等地而行使偽造車 牌,致遠通電收ETC系統誤以為係乙○○駕駛車號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而向乙○○扣款732元,以此等方 式足以生損害於乙○○、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乙 ○○察覺異狀,報警處理,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 隊員警於113年4月21日查訪雲林縣○○鎮○○路000號旁圳溝時 ,發現該懸掛偽造車牌之白色LAND ROVER自用小客車,當場 查扣該偽造車牌2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丙○○固坦承,其所有之車輛所懸掛之AWX-0168號車牌,係以1萬6000元之代價,向網路上不詳賣家所購買,並於112年12月間起,開始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事實,惟辯稱:不知道懸掛偽造車牌行駛高速公路,會造成通行費收費錯誤等語。 2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遭偽造及使用之事實。 3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7張、被害人損失明細表 全部犯罪事實。 4 ETC通行費明細列表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通行費繳費通知單(偵卷第67頁) 證明被告於113年3月5日、6日、9日、10日,駕駛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三號等地,致遠通電收ETC系統誤以為係乙○○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而向告訴人扣款732元之事實。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 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 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丙○○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1之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被告接續行使偽造車牌 同時詐取免於繳納通行費之利益,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偽造之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何 建 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周 家 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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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