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906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宇鳳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5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2月12日上午9時58分宣判。茲
因被告於114年1月6日提出其與告訴人陳年勝間之微信對話
紀錄截圖,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