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正德
趙馨茹
邱溢桓
吳進強
黃靚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
26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05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正德、趙馨茹、邱溢桓、吳進強
、黃靚云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692號、11
1年度偵字第2703號、第23049號、第24744號為緩起訴處分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9月19
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01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蘇
正德、趙馨茹、邱溢桓、吳進強、黃靚云均於112年9月18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之物,為上
開被告等人短報樹脂塗料及有機溶劑使用量,影響臺中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無法正確徵收空氣
污染防制費,為被告等人犯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用之物,且為
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編號5之現金新臺
幣4696萬1806元,為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後任實際負
責人蘇正德、邱瑞章及員工趙馨茹、邱溢桓、吳進強、黃靚
云等人以短報空污費方式,為該公司詐得之犯罪所得,並經
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瑞章自動繳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蘇正德、趙馨茹、邱溢桓、吳進強、黃靚云因違反空
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日
以110年度偵字第12692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1年9月19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
01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蘇正德、趙馨茹、邱溢
桓、吳進強、黃靚云均於112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
可參。
(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對被告蘇正德、趙馨茹、邱溢桓、
吳進強、黃靚云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然依卷
證資料,尚難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蘇正德、
趙馨茹、邱溢桓、吳進強、黃靚云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
示之現金4696萬1806元,亦非被告蘇正德、趙馨茹、邱溢
桓、吳進強、黃靚云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
得,亦非違禁物品或專科沒收之物,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及
犯罪所得自難對被告蘇正德、趙馨茹、邱溢桓、吳進強、
黃靚云宣告沒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 1 邱瑞章所有筆記型電腦1台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111偵23049卷第179頁) 2 空污申報檔案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111偵23049卷第179頁) 3 原料、產品及燃料產量之操作產製紀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原料、產品及燃料產量之操作製程紀錄表)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111偵23049卷第180頁) 4 空污費申報資料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 (見111偵23049卷第183頁) 5 現金新臺幣4696萬1806元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扣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偵12692卷二第4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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