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3年度,189號
TCDM,113,中簡附民,189,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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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潘柔安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被   告 王佳蓉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5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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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