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3150號
TCDM,113,中簡,3150,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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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忠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110年4
月7日」前補充「民國」、第14行之「以中市衛心字第11300
99708號函」前補充「於113年7月23日」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
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613號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出監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
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
告構成累犯前案之竊盜案件,與本案之犯罪行為態樣並不相
同,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前
後所犯各罪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尚難認被告具有特別之
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收其成效,而有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不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有竊盜、侵占、妨
害性自主之前案紀錄外,尚有多次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之前科,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明知
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遵期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竟
無故未遵期到場,經主管機關裁處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
不履行,不僅無視法令上之作為義務,嚴重影響性侵害犯罪
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社會產生潛
在危害,實屬不該;惟慮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741號 被   告 甲○○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簡字 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4月7日執行完 畢。仍不知悔改,其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月確定,於刑期執行完畢後,經臺中市政府評估認須完 成1年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以臺中市政府113年3月21 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73654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2日 府授衛心字第1130137318號函命其至指定機構接受處遇計畫 ,甲○○於113年4月15日、113年6月17日無故缺席未到,臺中



市政府又於113年6月21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30174281號函, 通知甲○○於113年7月12日前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經通知仍未 見回復,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認定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 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對甲○○裁處罰鍰 新臺幣5萬元,並命其於113年9月16日下午6時30分至臺中市 豐原區舊豐田里活動中心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 該函文於113年8月2日9時許送達至甲○○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住所,因未會晤本人,寄存豐原郵局,臺中市政 府衛生局另於113年9月2日以中市衛心催字第1130099708號 催款通知甲○○繳納上開罰鍰,並命應於上開時間、地點接受 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以寄存方式送達,甲○○無正當 理由仍未到場;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又於113年9月19日電話聯 繫甲○○,命其於113年10月28日下午6時30分至上開地點接受 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詎甲○○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之犯意,屆期仍未到場而不履行。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 個人資料、前次裁罰處分書函文及處分書、臺中市政府113 年3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73654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 5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137318號函、臺中市政府府授衛 心字第1130174281號函、個案電話聯繫查詢表、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113年7月23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暨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9月2日中 市衛心催字第1130099708號行政罰鍰催款通知、歷次性侵害 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郵件查詢表及送達證書等存 卷可考。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未依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經處以罰緩,並限期命其履行,屆 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 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 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 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 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1 項、第 2 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二、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或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 查
  訪。
依第 41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 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 條、第 32 條、第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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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