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澎湖縣政府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
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12月17日113年度聲字第5號書記官處分書
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
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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