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號
PHDV,114,司促,56,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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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敬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住所設於
屏東縣恆春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本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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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