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馮印才
王趙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顏豐猷
洪宇欣
顏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主張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以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又原告對於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並無意見,為節
省兩造訴訟勞費及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