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號
CTDV,114,補,4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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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許雅玲旺鑫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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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