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文生 相 對 人 陳泰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泰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陳泰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泰亨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觀水段601地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 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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