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4號
CTDV,114,司拍,24,202501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文生


相 對 人 陳泰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泰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泰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泰亨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觀水段601地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
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