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陳武昌、陳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相對人慶洲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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